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卷烟计税依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1993年2月18日我局下达了国税发[1993]03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放开出厂价格的卷烟征收产品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接一些地区反映,《通知》中对卷烟计税基础出厂价格如何确定未予明确,要求尽快予以明确。为此,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1992年12月10日起调整出厂价格的42个牌号、76种规格的卷烟,其计税基础出厂价格为调整后的卷烟出厂价格。 二、其他牌号卷烟的计税基础出厂价格为卷烟价格放开前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卷烟出厂价格。 三、卷烟价格放开后出现的新牌号卷烟,其计税基础出厂价的确定在我局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商同级烟草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1993年0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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