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购进废旧轮胎1750元一吨,由于供应商总是混进去一部分没用自行车胎等其他废旧制品,基本上占20%,相当于一吨里有200公斤是我们不能利用的,再卖给个人只能是500元/吨,税务上要怎样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要求: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须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认证抵扣,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 也就是说贵公司购进废旧轮胎时,可以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全额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同时增加企业的原材料。 对于没用的废轮胎再处理时应按售价确认收入,按售价的17%计征销项税,同时按购进价结转成本。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计税价须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购销的相同或者类似废品的价格为基础,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