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商务规[2024]5号 2024-9-13 各设区市商务局、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公安局、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税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规〔2024〕1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着力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对符合《福建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商务〔2024〕110号,以下简称《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规定,个人消费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提高补贴标准: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对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前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按本通知明确的标准予以补贴。 参加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消费者,其相应报废的乘用车,应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2024年8月15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新购置汽车应登记在补贴申请人名下。 二、加大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力度 根据《若干措施》要求,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分担比例调整为:中央与省级、市县按照85%、10%、5%比例分别承担。 三、优化汽车报废更新审核、拨付监管流程 商务部、公安部、工信部等部门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支持地方高效开展审核工作。 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八市一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收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公安、工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税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八市一区”商务主管部门每半月汇总一次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地要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具体拨付办法由各地商务、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八市一区”商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需将资金安排意见一并报同级发改部门以及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财政部福建监管局。省商务厅将按一定比例对各地审核情况开展抽查。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八市一区”商务、发改、财政部门应于2025年1月28日前将补贴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汇总后商省发改委、财政厅,于2025年2月10日前,转报国家对应部委。本轮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如补贴资金提前用完,省商务厅商省发改委、财政厅及时发布政策结束公告;如到期未用完,收回中央和省级资金。各地若用完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额度,超出部分由各地市自行承担,允许各项资金之间调剂使用。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若干措施》《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等规定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执行中做好相关政策衔接,确保政策平稳过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银联要强化宣传引导,设置并公布咨询和投诉热线,回应社会关切,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推送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和操作指南,切实便企利民,并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各地要严格管理,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收回资金,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地要明确任务分工,细化落实举措,加强统筹推进,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政策实施期间,“八市一区”商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加强对工作推进、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动态监管,及时进行自评自查,应按月梳理资金使用进度、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商务厅。各地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参与汽车以旧换新。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和本通知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财政部福建监管局 2024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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