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解析 方案一:甲公司转让股权前,乙公司分配股利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甲公司取得的60万元现金股利属于股息性所得,按税法规定免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则甲公司取得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50-500-0.275)×25%=12.43125(万元);自营业务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0×25%=25(万元)。 以上甲企业应纳各种税额合计为:0.275+12.43125+25=37.70625(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转让股权前,乙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 2、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可见甲公司该项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一般股权买卖,取得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为:(610-500-0.305)×25%=27.42375(万元);甲公司的自营业务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0×25%=25(万元)。 以上甲公司应纳各项税额合计为:0.305+27.42375+25=52.72875(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一与方案二相比可以节约税款15.0225万元(52.72875-37.70625),甲公司应该选择方案一。 二、案例总结及延伸思考 另外,如果被投资企业是我国境内的上市公司,采用先分配后转让的方法会对自然人股东的利益造成侵犯。因为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然人获得的股利收入要按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005年6月13日前为20%)。而如果将利润留存于企业,股东虽没有取得现实的股息所得,但随着股东权益的增加,股票价格会上涨,这时股东如果转让股票,则对其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东只需按成交金额缴纳印花税,其税负大大低于先分配后转让的纳税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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