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外国公司取得船舶国际运输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审批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4]74号 2004-05-13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对外国公司船舶国际运输收入的税收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以下简称107号文)及有关规定,现对外国公司取得船舶国际运输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申请人(或代理申请人,下同)应提交的资料问题目前,市国税局已将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的审批权限下放。为此,经口头请示总局国际税务司并答复:鉴于我市为省会城市,我市地税部门在受理申请人办理外国公司取得船舶国际运输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提交的资料时可适当放宽。据此,对我局《转发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2002]312号,以下简称312号文)的第一条第(一)款第3、4点规定免税申请人应提交的"盖有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印章的……"资料,现调整为"盖有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区国家税务局或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印章的……"的资料。 二、关于以本市以外的地级市作为"一站审核税务机关"所在地,在本市(业务发生地)申请办理支付外国公司船舶国际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审批问题根据107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第3点的有关规定,各征收单位应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直接在申请人提交的"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审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加盖本局局章,并交给申请人办理有关支付运费的免税手续。同时,应做好对有关申请人免征营业税数据的统计工作。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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