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税发[2005]3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5-20
摘要:纳税人应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统一设置《印花税凭证登记簿》,纳税人内部由多个部门对外签订、保管应税凭证的,各部门应定期把本部门合同、书据、证照的发生情况(合同号、金额等)传递到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集中登记、妥善保存应税凭证,已备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4、外贸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具体由各盟市地方税务局在上述幅度范围内确定,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十一条 [条款修订]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下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见附表),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并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资料中将印花税征收方式确定为核定征收。

  税屋提示——将第十一条“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下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见附表),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并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资料中将印花税征收方式确定为核定征收”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设置印花税征收台账,分单位记载核定比例、计税依据等,方便核查。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第十三条 [条款修订]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10日前计算、缴纳印花税。税额较小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可将纳税期限延长至一个季度或半年。

  税屋提示——将第十三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10日前计算、缴纳印花税。税额较小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可将纳税期限延长至一个季度或半年”修改为“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第十四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已被代征的印花税款,应主动出示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可从以后期间同类应税凭证应缴印花税款中抵扣。

  第十五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书立、领受未核定征收印花税凭证的,仍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核定的印花税征收比例一经确定,一般一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领受不经常发生的应税凭证,可委托书立的单位代征印花税。

  第十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可将委托书立代征印花税的单位,同时确定为印花税代售人,并按规定支付代售手续费。

  第十九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印花税的监督检查,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缴纳期限不缴税款、不如实提供当期应税收入、费用或合同金额等少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1998]138号)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附件: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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