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条款修订] 内地税发[2005]32号 2005-05-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删除附件。
第二条 凡在我区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举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是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负责印花税的核定征收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应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统一设置《印花税凭证登记簿》,纳税人内部由多个部门对外签订、保管应税凭证的,各部门应定期把本部门合同、书据、证照的发生情况(合同号、金额等)传递到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集中登记、妥善保存应税凭证,已备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登记内容包括:应税凭证种类、凭证书立双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税凭证金额和凭证号等,具体项目及登记簿式样由各盟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指导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制定符合纳税人实际情况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全部、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 第六条 各盟市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纳税资料管理办法。 应税凭证应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各盟市地方税务局应定期对各行业、各类应税合同签订情况、合同金额占该类业务总金额比重、不同行业及不同类型应税项目印花税收入情况及其他印花税涉税因素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状况及税负水平。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印花税涉税业务发生情况、印花税完税情况、应税凭证登记簿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征收薄弱环节及纳税疑点户,并实施重点核查。 第八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纳税人未按规定建立、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不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且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或费用等项目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X核定比例X适用税率 第十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货物流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对批量销售货物的企业,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建设施工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