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四字[1997]6号 1997-05-30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最近,部分市地反映对农村乡村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在征收教育附加问题上执行不一致,有的按“三税”附征教育费附加,有的不按“三税”附征教育费附加而及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要求予以明确。根据省委、省正义(鲁发[1994]12号)印发的《山东省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中“城乡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3%由税务部门征收。农村不缴纳”三税“的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按销售收入的4‰由税务部门征收。农村按人均纯收入的1.5%-2%由乡财政所征收”的规定,现对地税部门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明确如下: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由地税部门依照“三税”税额的3%计征教育费附加;对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农村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由地税部门依照其销售收入的4‰计征教育费附加。 请认真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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