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1999]106号 1999-04-2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全文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管理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享受免税的饲料,仅限于国税发[1999]39号文第一条所规定的5大类饲料产品,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要对免税范围进行严格把关,凡不符合免税要求的产品,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二、要严格按照审核程序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审核程序为:饲料产品列入免税范围的生产企业,将其产品送省级饲料工业管理部门指定的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验合格后,持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向省级饲料工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持审核同意证明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附: 《饲料企业免税申请表》 《饲料企业免税资格证明》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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