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职工薪酬内容的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职工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未参加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退休金和医疗费用以及辞退福利等其他与薪酬相关的支出。对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除因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辞退福利)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外,其他均按职工受益对象分别处理: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计入存货成本或劳务成本;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成本。 《通则》为体现与会计准则的协调,关于职工薪酬方面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企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薪酬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2)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经营者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企业技术研发、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废”、促进安全生产、开拓市场等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3)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4)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5)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章程或者有关合同中对分配办法作出规定,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取得企业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进行企业利润分配;没有取得企业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6)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会计准则中称其为“辞退福利”),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管理费用;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企业清算时发生的,以企业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 四、《通则》其他特点 (一)突出了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的重点。企业集团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成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通则》要求其符合一般企业财务要求外,还对其特殊情况作出具体规范,表现在:(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级次。企业集团公司自行决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体制。(2)企业集团可以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损害成员企业的利益。(3)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集中使用研发费用,用于企业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 (二)规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通则》规定,企业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等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三)体现了产权明晰的要求。《通则》规定,一是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企业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收入,全部属于企业。二是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 新《企业财务通则》解读
2006年12月7日财政部颁布了新《企业财务通则》,全文分总则、企业财务管理体制、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信息管理、财务监督和附则等10章共78条,于2007年1月1日在金融企业除外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执行(其他企业参照执行)。它与新发布的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同时实行,形成了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与核算的完整框架。对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出台背景、改革创新、实施影响进行了剖析,同时归纳了企业财务改革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新《企业财务通则》出台的背景 现行《企业财务通则》是在1992年颁发的,当时我国处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期,因而仍然带有“财务决定税收,财务决定会计”的烙印。执行10多年以后,国家经济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能进行了重大改革调整,企业内外部环境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客观上要求彻底修订《企业财务通则》。 目前,社会管理职能同出资人管理职能相分离,企业出资人制度已基本建立。贯彻党的十六大决定精神,国家已经基本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原来由财政部统一行使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和企业财务管理职能,需要相应作出调整,同时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将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转化为财务规章。 公司制已成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新的企业治理结构已基本确立。经过20多年的改革,现代企业制度已经成为我国企业主要的组织形式,它所确立的企业治理结构,严格划分了股东会、董事会及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因此,企业财务制度必须按照新的企业治理结构,从财务管理的主体、范围、方式、内容等方面作出相应调整。 财政政策实施范围扩大,财政管理的企业类型复杂化。我国加入WTO后,实施财政政策需要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不再按照企业性质区别对待,非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需要实行相同的财政待遇。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因此,企业财务制度必须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财政政策的调整变化相适应,并满足有效实施财政政策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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