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企业财务通则出台背景 二、新企业财务通则的构成及内容 三、新企业财务通则意义及特点 四、新企业财务通则的适用范围 五、实施新企业财务通则对企业的要求 六、实施新企业财务通则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一、新企业财务通则出台背景 原《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原《通则》)是1992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颁布,在1993年7月1日实施的。原《通则》的实施对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核算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执行了十多年的原《通则》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新《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新《通则》)经过四年有余的制定过程,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据悉,早于2002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十六大”时,财政部就提出了重新修订《通则》的计划,并开始酝酿。2003年5月,初稿始出,2005年形成定稿。新《通则》之所以推迟一年才施行,主要为了使改革的企业财务制度更加完善。在这期间,财政部经过反复论证,缩小了新《通则》的适用范围。 此次修订后出台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适应全面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贯彻落实公司法的需要 自1993年中央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我国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建设有了长足进步。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不仅包括现代企业组织制度,还包括现代企业财务制度、现代企业会计制度等。公司法要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随着会计准则等的出台,会计制度已逐步地完善。对原《通则》同步修订、施行,有利于全面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制度建设。 (二) 是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与逐步完善,政府不宜过多地采取直接方式管理国有企业的内部事务,而应当通过法律规范对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涉及的财务行为提供指导。修订原《通则》,有利于解决以前过多地直接管理企业财务事项的“越位”以及在新形势下对企业财务制度的指导和服务的“缺位”问题。 (三)是适应促进企业科学管理和决策的需要 目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类型比较复杂,组织规模差距很大。许多中小型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相对比较落后,很难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竞争的要求;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缺乏系统化、规范化,内部控制薄弱。修订原《通则》,有利于促进企业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科学管理和决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是适应保护和平衡企业各方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确认了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投资者依法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法人可依法对公司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原《通则》对投资者和经营者的财务职责缺乏清晰的界定、规范。 (五)是适应实现企业财务制度创新的需要 原《通则》把企业财务管理的重点确定为对会计要素等进行计量、核算和纳税扣除职能等方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税收制度逐步健全,财务制度的纳税扣除职能被取代;随着会计制度的健全和会计职能逐步回归,财务制度中关于企业交易、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的内容也已被取代。但是,企业财务管理对所涉及的财务预测和决策,财务分析、财务风险控制、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的科学化管理,具有日渐强烈的要求。修订原《通则》,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制度上的创新。 (一)新企业财务通则意义 1、还原财务管理本质 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与财务制度,并于1993年7月1日起在所有企业实施。随着会计制度的不断发展,其覆盖的领域不断扩大,1997年起陆续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以及2001年起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已经基本吸纳了《企业财务通则》规定的确认和计量内容。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7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实施)更是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因此,财务制度作为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功能已经基本被会计准则所取代。 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使税收制度得以从企业财务制度中分离出来。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企业纳税扣除事项作出了全面规定,彻底取代了企业财务制度的纳税扣除功能。 而本次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还原了财务管理的本质,交还了会计与税收承担的功能。主要强化企业财务管理中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和信息管理的作用。 2、规范政府在企业财务活动中的作用 新《通则》规范了政府在企业财务活动中的作用,一方面是解决国家代替企业制订大一统的财务制度,以及过多地直接管理企业财务事项的“越位”行为;另一方面则是解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企业财务制度的指导和服务存在的“缺位”问题。 所谓“越位”是指政府把企业“大事小事、该管不该管的都管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政府显然已经不再适宜详细地为企业统一制订标准化的财务管理制度,也不宜过多地采取直接方式管理国有企业的内部事务。政府这个“婆婆”也应该给“儿女”一定的自由度来经营自己的未来。 新《通则》第二章“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中的第八条明文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级次。企业集团公司自行决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体制”。点明企业应该在国家政策之下,自己建立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 而所谓的“缺位”,就是针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政府作为企业的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应当对企业进行合理的管束,而现实是国家的管束还有“缺位之处”。 同时,原《通则》对于投资者的财务职责和经营者的财务职责缺乏相应的规范。国家既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投资者,又是社会的管理者,在维护国有利益的同时,还要保护其他投资者以及经营者、企业职工等各方的利益,其中所涉及的各方权利、义务亟需明确。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