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企业财务通则》
2006年12月7日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于2007年1月1日在金融企业除外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执行(其他企业参照执行)。《通则》与新发布的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同时实行,形成了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与核算的完整框架。《通则》对企业的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费用控制、收益分配规范、重组清算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与财务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从而对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控制财务风险,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具有重大理论与实际意义。笔者认为《通则》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构建了多元化财务主体的财务管理职责 多年来,我国财务理论界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主体进行过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20世纪80年代末提出“国家财务”的概念,将“国家财务”从“国家财政”的概念中分离出来,试图从理论上明确政府的两个身份即国有资本所有者和公共行政机构,而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应是国有资本所有者的职能,不应当继续沿用公共行政机构发挥作用的财政预算体系,这是非常巨大的理论贡献(郭复初,1988)。干胜道(1995)提出“所有者财务”的概念,将讨论的范围扩大到全部所有者,其贡献在于将“所有者财务”从“经营者财务”(一般所说的“公司财务”)分离出来,并明确提出所有者财务的目标。谢志华(1997)提出“出资者财务”概念,从理论上对“出资者财务”的出资者进行了详细的剖析,体现了学术研究认识的逐渐深化。在随后的财务理论研究中,依次提出了经营者财务观点,甚至有学者对财务经理财务(汤谷良,1997)进行过探讨,目的在于从不同角度研究财务管理体制、目标、内容等,以形成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目标融合与趋同,最终以利于达到企业资本增值,增强企业价值。 《通则》的特点之一在于体现了管理体制创新,分别从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三个层次,构建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具体体现在: (一)政府部门对企业财务的职责。《通则》规范了政府在企业财务活动中的作用,解决过去代替企业制订“大而统”的财务制度、过多直接管理企业财务事项的“越位”以及在新形势下对企业财务制度指导和服务的“缺位”问题。《通则》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 (二)投资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企业的出资者可分为个人出资者、法人出资者和国家出资者,三者所享有的资本所有权是完全相同的。一方面,出资者可以通过资本所有权来控制和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另一方面,出资者面临众多的企业和各种各样的金融商品,可以经常不断地进行投资选择,变换其资本的运用方向和运用形式,以获取最大的资本收益。但由于持股比例的不同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在具体行使资本所有权时存在一定的差别。鉴于《通则》执行对象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就国家出资者而言,国家以生产资料所有者身份通过国有资本金的投入,获取收益,显然也是一种财务活动,国家财务的具体内容包括国有资本金的筹集和投资、资产运营、资本收益及分配、产权转让收入的取得以及重组清算等活动。为使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国家出资者应该行使其财务管理职责。包括审议批准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财务战略、财务规划和财务预算;决定企业的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决定企业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事项;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按照规定向全资或者控股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投资者应当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内部制度、合同约定等方式将部分财务管理职责授予经营者。 (三)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经营者财务才是企业财务的精髓,企业财务的主要着眼点是财务决策和财务协调。从财务决策上看,企业财务方面的融资决策、投资决策和股利政策的安排都事关企业生存和发展,这些决策尤其是长期财务决策一般与企业组织结构中的最高经营者紧密相联,因此,只能由企业最高管理层次来考虑。可以说,财务决策是典型地涉及到企业最高层次的决策或者说企业所有重要决策都具有重要的财务意义。也因此,经营者在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鉴于此,《通则》加强了经营者的职责规范,包括拟订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战略、财务规划,编制财务预算;组织实施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诚信履行企业偿债义务;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编制并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二、对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作出了全面要求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本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控制财务风险,建立以出资人管理制度为中心的新型财务管理制度框架体系,《通则》对国有企业在制度建设方面作出如下规定: (一)建立财务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听取职工、相关组织意见的财务事项,依照其规定执行。企业应当建立财务决策回避制度。对投资者、经营者个人与企业利益有冲突的财务决策事项,相关投资者、经营者应当回避。 (二)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控制财务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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