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0]252号 2000-08-7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市县联社发生正常的各项费用首先必须从按规定标准向基层信用社提取的管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市、县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向其直属营业部分摊,并准予税前扣除。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0年八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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