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2003]7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启用“陕西省××市(区)物业管理收费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4-29
摘要:自2003年7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的从事物业管理的纳税人在向小区内的单位或居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或代收有关费用时,应当开具由各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监制的“陕西省××市(区)物业管理收费专用发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启用“陕西省××市(区)物业管理收费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3]73号      2003-04-29


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部门的税收征管,规范其使用发票行为,省局统一设计了物业管理部门专用发票。现就启用物业管理部门专用发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7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的从事物业管理的纳税人在向小区内的单位或居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或代收有关费用时,应当开具由各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监制的“陕西省××市(区)物业管理收费专用发票”。

  二、“陕西省××市(区)物业管理收费专用发票” 规格大小为210mm X 128mm=30K,一式三联,即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发票联采用全国统一的发票专用水印纸印制,并使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市(区)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的各联印色、票头、字体、左右边框以外的文字及位置等均以《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规定为主,不得随意变动。

  三、各市、区地方税务局应认真做好“陕西省市××(区)物业管理收费专用发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时向从事物业管理的纳税人提供“陕西省××市(区)物业管理收费专用发票”。同时,积极做好发票使用前的宣传和使用后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对查出的未按规定使用“陕西省××市(区)物业管理收费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陕西省××市(区)物业管理收费专用发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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