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启用“陕西省××市(区)物业管理收费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3]73号 2003-04-29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部门的税收征管,规范其使用发票行为,省局统一设计了物业管理部门专用发票。现就启用物业管理部门专用发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7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的从事物业管理的纳税人在向小区内的单位或居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或代收有关费用时,应当开具由各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监制的“陕西省××市(区)物业管理收费专用发票”。 二、“陕西省××市(区)物业管理收费专用发票” 规格大小为210mm X 128mm=30K,一式三联,即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发票联采用全国统一的发票专用水印纸印制,并使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市(区)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的各联印色、票头、字体、左右边框以外的文字及位置等均以《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规定为主,不得随意变动。 三、各市、区地方税务局应认真做好“陕西省市××(区)物业管理收费专用发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时向从事物业管理的纳税人提供“陕西省××市(区)物业管理收费专用发票”。同时,积极做好发票使用前的宣传和使用后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对查出的未按规定使用“陕西省××市(区)物业管理收费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陕西省××市(区)物业管理收费专用发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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