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3]85号 2003-06-2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二款废止。修改为:税务证件遗失的,纳税人应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发行的非娱乐性报刊、杂志等媒体上声明作废。
一、税务登记代码的编制,在省国税局与省地税局联合作出规定之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对未赋行政区域编码的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区域的名称、现编码情况及编码建议,请各市于7月10日前报送省局。 二、纳税人采用转帐方式缴纳税款的,以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金融机构转来的税收缴款书报查联上注明的税款划转日期为实际缴纳税款之日。 三、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其遗失声明的内容除《通知》规定的以外,还应包括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正本或副本)、税务登记证件的发证日期。 [条款废止]刊登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声明的报刊,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统一确定。 【税屋提示——本条修改为“税务证件遗失的,纳税人应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发行的非娱乐性报刊、杂志等媒体上声明作废”】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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