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3]183号 2003-12-08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企业改制的指示精神,规范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现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2年7月1日起《印花税法》实施后,第一条第1项、第2项,第二条,第三条款涉及的印花税优惠规定继续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12月0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解读
企业重组税收文件的困惑与反思--有感于土增财税[2018]57号文<叶永青、赵文祥>
相关政策
所得税:
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