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吉地税发[2003]132号 2003-12-25 税屋提示——
1.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失效。
一、[条款失效]对从事货物运输业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按营业收入额的3.3%征收率执行。 二、对2002年以后新办的货物运输单位的所得税,由代开票单位在代征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统一代征,并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入库。 三、地方税务局向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认定证书、各类审批表、年审合格标志,一律不许收费。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地税局 2003年12月25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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