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县(区)级税务机关本期发现的未办理工商登记的纳税人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每季交换1次,应于季末终了15日内交换。具体内容见附件6:《未办理工商登记纳税人信息表》。 (5)县(区)级税务机关所得税汇算清缴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纳税人纳税情况。每年交换1次,于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15日内交换。具体内容见附件11:《所得税汇算清缴信息表》。 3、县(区)级税务机关依法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信息,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信息交换给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受理提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逐级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名单交换给税务机关。 三、信息交换方式 (一)同级交换,逐级传送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有关信息分别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换。 税务机关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信息,在本级进行登记,属下级管辖的,负责向下级单位逐级下传。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属本级登记的,在本级进行管理,属上级登记的,负责向上级单位逐级报送。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信息后3日内上报和下传。 (二)电子文档交换为主,纸质资料交换为辅 省、市级工商、税务信息以电子文档方式交换;县区级工商、税务信息交换原则上以电子文档方式为主,不能以电子文档形式交换信息的,可以采取纸质资料交换,逐步实行电子文档方式交换。 电子文档采用WORD或EXCEL格式,交换形式包括: 1、软盘交换。 2、联网交换。已实现工商、税务联网或当地已建立电子政务专网的,可通过计算机网络交换信息。 四、其他要求 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可根据本方案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联合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分别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互相交换信息,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对方收取费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交换有关信息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做好交换信息工作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其上级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本意见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要按本意见要求落实好信息交换工作。 附件: 1.工商新设立登记信息表 2.工商变更登记信息表 3.工商注销登记信息表 4.工商吊销处罚信息表 5.未通过年检验照/应办理年检验照而未办理年检验照信息表 6.未办理工商登记纳税人信息表 7.注销税务登记信息表 8.非正常户信息表 9.税务登记户数汇总表 10.非正常户数汇总表 11.所得税汇算清缴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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