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5]165号 2005-04-19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缺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的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主动申报补税,车购办在受理该项业务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车辆的购买时间及发票或有效凭证丢失的说明、签章,其补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二、对免税审批表,省局将统一印制发放,其余的表证由各地按总局要求自行印制。 三、关于每月报送车辆购置税收入统计月报表问题。原省局制定的每月3日前上报的收入月报表,现改为每月5日前(从5月份开始执行)按总局的报表格式报送省局流转税处,上报路径为FTP\local\流转税处\上传区\车购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四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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