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函[2008]13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7
摘要: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新规定之前,各地可暂按《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5]115号)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及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函[2008]133号        2008-11-17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新规定之前,各地可暂按《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5]115号)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及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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