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集团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09-21
摘要:河北五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河北五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6月份,主要从事山西大同煤...
一机多票系统、省局制定的进口货物海关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实施,犯罪分子很难再利用公路、内河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进口货物海关专用缴款书进行偷骗税,很有可能将目光投向铁路运输发票。为此,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铁路运输发票的审核检查,在办税服务厅采集信息时就应作为第一道关口,应核对铁路运输发票与购销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比对,核实其业务的真实性;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日常巡查、纳税评估过程中核实其铁路运输发票中所列货物的数量、单价、里程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存在价格明显偏高的情况,必要时应与铁路部门进行联系、沟通。同时,建议上级机关与铁路部门进行协调,增加铁路运输发票防伪标识,使税务人员掌握判断真、假票的手段和知识,真正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真正做到未雨绸缪,而不是亡羊补牢。
(三)应注重纳税人真实纳税义务的税收管理
应加强对企业销售方式的核实,确定纳税人销售方式,
因为不同的销售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同的。为此,税务人员应掌握所辖的企业销售方式。针对纳税人采取直接销售、赊销、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预收账款等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不同的税收管理,确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准确性,防止纳税人调整销售收入和税金。
(四)加强煤炭经营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第一、加强煤炭企业库存情况的核实。煤炭经营属于大宗物品交易,税务机关应准确掌握纳税人煤炭库存情况。通过日常管理发现我局所辖纳税人的煤炭库存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将煤炭存放在秦皇岛港内;另一种是将煤炭存放在租用或自有的场地内。为此,针对第一种情况,税务机关应定期到秦皇岛港定期核实纳税人的库存情况,或者由市局统一提取秦皇岛港内企业存煤信息后传递到各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在秦皇岛港内缴纳的港杂费、堆存费测算纳税人的库存情况。针对第二种情况,税务机关应核实纳税缴纳的场地费、出入场地凭证测算纳税人的库存情况。只有将纳税人的库存情况核实准确,才能确保对煤炭企业的税收管理到位、不出漏洞。
第二、加强煤炭企业资金情况的核实。通过资金往来,
核实煤炭纳税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收取资金而不计算收入的情况。一是调取企业全部银行账号,打印企业银行存款对账单,核实资金往来情况,逐笔核对银行存款对账单与企业银行账是否对应,发现异常的要追查到底。二是核实企业所有转款、转账业务,是否有收取货款后不记收入而通过转账摸平的情况。
第三、
加强煤炭企业运费情况的核实。通过日常管理发

现我局煤炭经营企业的运输费用占其费用的比例较大。核实运输费用时,一是要核实运费金额是否与销售、购进煤炭是否匹配,是否存在购销金额低而运输费用高的情况;二是核实其付款情况是否真实,对大量现金交易的必须进行核查,确保交易的准确性。三是通过核实纳税人运费发票中的运输数量与销售、购进数量是否一致,对出现差异的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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