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热点问题汇总(2023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2-31
摘要:自2024年起,将湖南省用人单位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统一调整为按年申报缴纳。为配合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时间和统计部门公布社会平均工资时间,将残保金征期定为每年6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残保金。

其他税费类(2023年12月热点问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4-01-18

  1.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标准是否有调整?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政策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22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调整缴费档次标准。进一步缩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差距,根据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增加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普通参保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15个档次。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档次。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2.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是否有缴费补贴?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政策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22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缴纳100元、300元、400元、500元至3000元、4000元至6000元保费档次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30元、30元、40元、60元、100元。省财政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分类分档比例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负担。市州、县市区可对提高缴费档次的增加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负担所需资金。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可适当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引导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

  3.湖南省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人员是否有代缴政策?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政策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2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特殊困难人员实行政府代缴保费。对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等缴费特别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给予全部代缴;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代缴标准。困难群体自行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按照规定给予缴费补贴,补缴以往年度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参保人同时符合两个以上困难群体代缴身份的,按照就高原则为其代缴一次,不叠加享受代缴政策。

  4.2024年起湖南省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是否有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自2024年起,将我省用人单位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统一调整为按年申报缴纳。为配合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时间和统计部门公布社会平均工资时间,将残保金征期定为每年6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残保金。

  5.湖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23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集中办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

  6.湖南省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调整后,原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如何填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三条规定,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调整为按年申报缴纳后,原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不再按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12(或4)后的计算结果填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项,变更为直接按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填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项。

  7.2024年起对于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是否有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第一条规定,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进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需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其中,换电模式车型还需提供满足GB/T 40032《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等标准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以及生产企业保障换电服务的证明材料。企业自建换电站的,需提供换电站设计图纸和所有权证明;委托换电服务的,需提供车型、换电站匹配证明、双方合作协议等材料。

  8.2023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仍有效的车型是否会自动转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第二条规定,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为过渡期。2024年1月1日起,2023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仍有效的车型将自动转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相关车型要及时上传减免税标识、换电模式标识,换电模式车型、燃料电池车型等按本公告要求补充相应佐证材料。2024年6月1日起,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从《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撤销。

  9.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运营的哪些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可以免征关税?

  答:根据《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运营的以下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无论其是否增值,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为:

  1.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2.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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