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热点问题汇总(2023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2-31
摘要:自2024年起,将湖南省用人单位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统一调整为按年申报缴纳。为配合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时间和统计部门公布社会平均工资时间,将残保金征期定为每年6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残保金。

征收管理类(2023年10月热点问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4-01-17

  1.湖南省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类型的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文件规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

  试点纳税人通过实人认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者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其中之一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其中,试点纳税人选择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其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作废、发票缴销、发票退回、发票遗失损毁等事项仍然按照原规定和流程办理。

  2.存在哪些情形的纳税人暂不纳入本次湖南省数电票试点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在湖南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根据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票开具情形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

  湖南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具体以各试点省(区、市)税务机关公告为准。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

  (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

  (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发票风险;

  (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etax.hunan.chinatax.gov.cn

  3.湖南省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是否相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相同;带有“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铁路车票相同。

  4.湖南省数电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样式是否唯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湖南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

  5.湖南省数电票的发票号码有几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湖南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数电票开具渠道等信息,其余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增值税类(2023年10月热点问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4-01-17

  1.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如何确定?

  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第二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进入名单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二)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

  2.如何申请列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第三条规定,申请列入名单的企业应于2023年10月12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申报,生成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后报地方工信部门。地方工信部门10月17日前将确定的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申报企业可于10月17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未及时申报企业后续可继续申报,地方工信部门于每月底前将确定的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第四条规定,2023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申请列入名单的,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根据本通知第二条要求提交补充申报,由地方工信部门于2024年4月10日前形成补充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补充申报企业可于2024年4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3.企业不再满足先进制造业企业条件,什么时候停止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第六条规定,名单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地方工信部门应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形成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于次月1日前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4.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第一条规定,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5.集成电路企业能否同时叠加享受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第七条规定,集成电路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6.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是否延续执行?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的规定,一、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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