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管理类(2023年12月热点问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4-01-18 1.《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施行前发生、税务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5号)文件规定,《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施行前发生、税务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违法行为,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但按照《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2.《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项“具体标准”中的“每次”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5号)文件规定,《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项“具体标准”中的“每次”按照自然月计算,原则上同一纳税人在同一自然月内存在的多个本项违法行为,视同一次。 3.《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是否含本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5号)文件规定,除特别注明外,《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所称“发票金额”均为发票价税合计金额。 4.纳税人能容缺即时办理税务注销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8号)第四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 …… (2)符合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资料齐全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若资料不齐,可在作出承诺后,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具体条件是: 一、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 二、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5.不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纳税人,怎么办理税务注销?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8号)第四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 …… (3)不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或虽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但纳税人不愿意承诺的),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未结事项),纳税人先行办理完毕各项未结事项后,方可申请办理税务注销。 6.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强制清算的企业申请税务注销时,税务部门能否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8号)第四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 …… (4)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强制清算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或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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