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在商品流通的各个环节向纳税人普遍征收,又通过价格将税收负担转移到下一生产流通环节,并由最终消费者承担。在实行税款抵扣的制度下,为了整个生产流通环节税款抵扣链的完整性、公平税负以及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配比,目前将八种特殊的行为,列为视同销售行为,计征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视同销售行为包括: 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而企业在确认货物销售收入时,需要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四号-收入》(财会[2006]3号)规定的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有五个,且必须同时满足。即:
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规定的差异,现分别就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解析有关的财税处理: 例1:2011年1月8日,远大公司委托恺信公司销售机床1000台,合同约定以2万元每台(不含税)对外销售,远大公司按不含税售价的1%向恺信公司支付手续费。2011年2月25日,远大公司收到恺信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已销售数量为500台。远大公司随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0万元。2011年2月28日,收到恺信公司转账款1160万元。该机床成本为1万元/台,不考虑其他因素。
远大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2、2011年2月25日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
借:销售费用 10.00
3、2011年2月28日收到款项时:
二、销售代销货物
仍以例1为例,则受托方恺信公司的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2、2011年2月25日销售机床,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3、收到远大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0
4、支付远大公司款项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0.50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作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例2、某实行统一核算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将A县一店的货物调拨给B县二店,移送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货物销售额为1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增值税相关规定要求视同销售处理,为了公平税负,即耗用同一种商品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应当公平,不论是外购,或是自产,计入非应税项目的材料成本中应当增值税。同时,作为增值税抵扣链的最后一个环节,其“进项税额”已抵扣,与之相配比的“销项税额”应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按相关规定,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则怡和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增值税相关规定要求视同销售处理,为了公平税负,即用于集体福利或是个人消费的商品,不论是外购,或是自产,其成本中应当包含增值税。同时,作为增值税抵扣链的最后一个环节,其“进项税额”已抵扣,与之相配比的“销项税额”应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按相关规定,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例4、2011年3月8日长虹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将自产的多功能电饭煲作为三八节礼物发放给女职工。已知该型号的电饭煲单位销售价为300元,单位成本为200元。共发放1000个(其中:生产车间900个,管理部门100个)。则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
2、3月8日发放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电饭煲 200,000.00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把这种方式作为视同销售处理,是出于税负的公平考虑,以及增值税随生产流通逐环节抵扣链的完整。因此,按照税法的规定,应税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按相关规定,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例5、二重(集团)将自产的智能型起重机1台,单位成本500万,作价800万元(含税),投资于启明星铝业公司,所占股份比例为40%(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为战略性持有非投机性持有)。已知投资当日启明星所有者权益为2000万元;二重(集团)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则二重(集团)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增值税相关法规将这种行为视同销售,是出于税负的公平考虑,以及增值税随生产流通逐环节抵扣链的完整。因此,按照税法的规定,应税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按相关规定,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例6、万和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为17%,按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公司购进用于销售的一批A小汽车50辆作为红利发放给公司股东。已知该批A小汽车购进价为800万元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增值税额为136万元。A小汽车零售价为23万/辆(含税)。则万和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按相关规定,应以货物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特别法规定除外)。 企业所得税按相关规定,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会计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存在差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例7、2010年5月20日,永和公司将委托加工收回的棉被1万套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捐赠给某贫困山区,并取得捐赠合法票据。已知该批棉被每套的成本为850元,每套不含税售价为900元。永和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当年会计利润8000万元,可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为960万元。不考虑其他调整事项,则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 1,003.00
所得税汇算时该项业务纳税调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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