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涉税风险提示公告》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2011-03-24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帮助您及时纠正履行纳税义务时出现的偏差和失误,避免涉税问题在进入行政处罚环节后给您带来的经济损失,营造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税收环境,自今年三月始,我局将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和纳税人网上申报系统中,增设“纳税人涉税风险提示公告”栏目,针对企业易疏忽和出错的涉税问题,结合最新税收政策,整理出纳税人的涉税风险点,编制成《纳税人涉税风险提示公告》,供全市广大纳税人及社会各界查询参阅。 衷心地希望您能关注《纳税人涉税风险提示公告》,让我们为创建和谐的税收环境而共同努力。 尊敬的纳税人: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对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部分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和明确,为了帮助您正确地进行纳税申报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将您可能出现的涉税风险内容提示公告如下: 一、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提示 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财政厅近期相继下发文件,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请您注意在办理纳税申报过程中,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上述税种。具体内容请参阅:《关于外资企业如何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对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提示 辽宁省政府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请您注意在办理纳税申报过程中,按规定进行及时调整。具体内容请参阅:《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 三、对2010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提示 2010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请您在2011年3月31日前,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具体内容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四、对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的提示 为了帮助您做好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们将部分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规定向您作出提示,具体内容请参阅:《关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 [2011]10号)。 1、关于核定征收的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确定收入的规定 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向外进行项目分包时,分包收入额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应当全额作为“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是否适用政策性搬迁政策的规定 核定征收企业如能清晰核算因政策性搬迁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拆迁成本、费用等,可与查账征收企业一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业务真实发生但未及时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税前扣除的规定 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已经实际发生并已在当期进行会计处理的成本费用,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合法凭据的,可以在当年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当在取得合法凭证的年度税前扣除。 4、关于企业补交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前扣除的规定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向相关部门补交以前年度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费用,可以凭相关费用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在实际交纳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向相关机构交纳的以前年度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凭相关费用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按照所补交年度的工资总额和所补交年度规定的扣除比例计算扣除限额,在实际交纳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的要求,请您注意把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按照规定在五月三十一日前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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