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正在逐步“扩围”。 9月1日北京市已正式进入试点,10月1日江苏、安徽也将正式进入试点。而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无论是涉及的税率,还是会计处理,都有其特殊性。 如果试点企业是交通运输业试点一般纳税人,则其在营改增中的会计处理分以下三种情况。 假设光明运输公司与华东运输公司都是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相互间的票据是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华东运输公司开具120万元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118,918.92元。 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宏图商贸公司取得光明运输公司的300万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297,297.30元进行认证抵扣。 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发票 华东运输公司本月应交的增值税额为34,951.46元(1200000÷1.03×3%)。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光明运输公司。 光明运输公司根据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税合计金额计算本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4000元(1200000×7%)。 如果光明公司本月没有其他增值税的进项与销项,则光明公司本月应交增值税217,297.30元(297,297.30-84,000.00),并以此为基数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从非试点纳税人取得发票 光明运输公司收到华东运输公司的发票后,由于光明运输公司符合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条件,根据财会[2012]13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宏图商贸公司取得光明运输公司的300万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297,297.30元进行认证抵扣。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从非试点地区纳税人取得发票的会计处理 因此目前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既有可能是原来的代开票纳税人,也有可能是自开票纳税人。 光明运输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条件的,根据财会[2012]13号文件规定,可作如下处理: 如果光明运输公司本月没有其他业务收入,则本月应缴纳增值税54,527.18元(87,378.64-34,951.46)并以此为基数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同时光明运输公司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部分营改增企业刚刚接触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减少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建议纳税人严格按照2012年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2012]42号公告要求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该公告要求核对。 ———黄志军 冯建华 2012年10月12日《中国会计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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