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反转让定价税制。
反转让定价税制的关键是对转让定价的确认。要对转让定价做出处理,则首先要对交易双方是否构成关联企业的关系做出明确的规定。OECD(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对此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凡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者,便构成关联企业关系:1.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投资;2.同一个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和投资。 从美国的税收实践看,其对关联企业的确认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一是股权测定法,即以企业间相互控股的比例来判定关联企业。美国规定控股达到25%就是关联企业;二是实际控制管理判定法;三是避税地特殊处理法,即对美国境内企业与设在避税地的企业进行交易也按关联企业对待。 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之间在交易往来中人为安排的价格,不是在独立竞争的基础上按正常交易原则所确定的价格。对转让定价的调整就成了转让定价税制的核心。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美国已总结出了18种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这些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除预约定价制法),从价格与利润之间的关系分析,基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比较价格法”,即从审查具体交易项目的价格入手,把不合理的价格调整到合理的市场正常交易价格,从而调整应税所得。另一类是“比较利润法”,即从利润比较入手,推断转让定价的不合理,把不正常的应税所得调整到正常的应税所得上来。 建立预约定价协议制度。 预约定价协议(简称APA)是指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审定认可后,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依据,并免除事后对内部定价调整的一项制度。预约定价协议的核心在于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内部交易的定价事先加以确认。美国是世界上制定预约定价制最早的国家,由于这种方法可以克服事后调整的种种缺点,缓解国家间以及征纳双方之间的税务纠纷,使税收收入更有保证,所以,日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比利时等其他国家也纷纷引入预约定价协议制度。 制订和完善我国反避税法规。 总体上看,我国的反转让定价避税的法规还不完善。所以,我国应借鉴国际反避税法规的经验,单独制订出一套比较系统和完整的反避税法规。内容可包括避税行为的认定,反避税法规适用范围,明确企业进行避税活动可能采取的方法、手段及可能发生的避税范围,纳税人延伸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及对国际避税案件有事后提供证明的义务,对纳税人不配合以及违章的处罚规则等。 强化跨国公司遵守转让定价法规的责任。 为了遏制日益猖獗的运用转让定价避税活动,不少国家强化了跨国公司遵守转让定价法规的责任。在纳税申报方面,一些国家规定跨国公司除按一般要求申报外,还需就内部交易情况填写专项报表。如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就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被外国股东所拥有的任何美国公司必须就其与关联方的交易作信息报告。 在转让定价避税可能已经发生的情况下,有些国家规定有关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即纳税人有义务提出证明其内部交易定价正常的确凿证据。如若不能,则依税务机关的裁定执行。经合组织的大部分成员国都采取了这一做法。1996年,法国授权税务部门加强对转让定价的审核。如发现问题,税务部门可以责成有关纳税人就以下事项限期举证:交易企业之间的关系、定价的方法和理由以及境外公司有关交易在所在国的税收待遇等。针对违反转让定价法规行为,一些国家还制订有专项罚则。如在新西兰,跨国公司若运用转让定价避税,还将被处以2倍罚款并加罚滞纳利息。 加强反避税的国际合作。 跨国公司运用转让定价避税必然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因此,仅依靠一国的力量不可能妥善地解决。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在此方面寻求国际合作。其中最主要的做法便是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相互承诺交换税收情报,尤其是防止税收欺诈、偷漏税的情报,并在征税方面提供协助。 随着预约定价协议制度的推行,双边预约定价也已出现。跨国公司进行内部交易前,先向交易涉及的双方国家税务当局提出有关申请,并报送必要的文件资料。双方税务当局同时审议,确定对该内部交易的税务处理办法,然后分别与跨国公司签约。跨国公司应执行签约条款,双方国家均不再对内部交易定价进行任何事后的调整。1992年,美国与澳大利亚税务当局就苹果计算机公司销售产品给其在澳大利亚的子公司,再由后者转售的内部交易价格条件达成预约定价协议。双边预约定价协议制度的实行将大大有助于运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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