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启用新版完税证明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2013年34号公告)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将与其他税种一样,采用统一格式的新通用完税证明(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局通过办税窗口、自助终端开具以及邮局寄发的完税证明都将使用新格式,原《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不再使用。 二、新格式的完税证明,其具体证明内容仍与原完税证明的内容一致,即在要求开具的时限内,分月打印工薪所得入库税款,其他税目仍打印一条合计数。 三、新完税证明格式启用后,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记录》格式不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4日 附:税收完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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