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一处[2019]216951号 南京秉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15MA1X2CFAXG) 我局(所)于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2018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22日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通过对你单位注册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实地查验,与相关人员通讯联系,均无法找到实际经营人,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信息不真实。你单位存上下游发票进销内容异常,各税种和财务报表的申报数据异常,银行账户信息异常等情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的规定,你单位对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没有真实业务。 二、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该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金额2621550.96元,税额78646.53元,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你单位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310号)第三条的规定,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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