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文件的通知 深国税发[2014]187号 2014-09-26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基层分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要求,我局对现行制度文件逐一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与《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不一致的部分文件进行废止和修订。本次废止和修订的文件如下: 一、全文废止2份文件 (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区分局税收征管业务岗责及征管业务规程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161号) (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的通知》(深国税发[2011]62号) 二、修订1份文件的部分条款 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国税函[2011]132号)第二条第三项修改为:“纳税人收到或接到电话、函件通知领取《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后,未在10日内填列、报送的,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主管科室应认真审核其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核算情况。凡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税收管理员联同作为鉴定表送达见证人的另一名税收管理员填写鉴定表,在”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中填写意见及签字,然后将鉴定表交至前台受理录入,按照上述规定的鉴定流程进行审核认定,并打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交纳税人。”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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