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办法(试行)的公告[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28
摘要: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做出的正当理由的申请复核决定仍存在异议的,可申请进行个案评估。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据《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办法进行个案评估。如果纳税人仍有异议,可再次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据《办法》第二十三条委托省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个案评估。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办法(试行)的公告[部分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2014-09-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第十四条第(一)项中“由纳税人在《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通知书》上签字同意”;第十九条中“下达《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复核决定书》”;第二十二条中“下达《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复核决定书》”附件1中“打印《价格核定通知书》、《打印复核决定书》”;附件3和附件6废止。

  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营造法治、公平的纳税环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俗称二手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

  第三条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应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要求,设立存量房交易税收“一窗式”征收窗口,与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严格执行“先税后证”规定,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第四条 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包括数据管理、申报征收、争议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环节,原则上应设立申报征收、评估比对、争议处理、系统管理等岗位,各岗位的主要职责和权限是:

  申报征收岗:负责纳税申报资料的受理、审核;辅导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减免税申请表;负责存量房申报信息录入审核;税款征收及开具发票等工作。

  评估比对岗:负责地址匹配,价格比对及确认等工作。具有查询、审核本地区已申报数据信息的权限。

  争议处理岗:负责争议处理、计税价格评估等工作。具有查询、审核本地区已申报数据信息的权限。

  系统管理岗:负责数据库采集、整理、维护及信息传递等工作。具有查询、维护本地区数据的权限。

  申报征收岗设置在办税大厅;评估比对岗、争议处理岗和系统管理岗设置在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条 未经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存量房评估涉税岗位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外公开或透露存量房评估数据信息。

  第六条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应按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存量房评估工作机制,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部门、人员的工作职责,定期实行岗位交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制度,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第二章 数据管理

  第七条 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制定存量房评估技术应用工作方案,明确评估方法、工作流程和数据采集标准,建立全省集中的存量房数据库。

  第八条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要按照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评估技术应用工作方案要求,建立本地区统一的评估技术标准,并负责数据采集、审核、验收和录入工作。

  第九条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要跟踪做好存量房数据库维护工作,定期补充完善评估系统适用范围内遗漏、新增信息和申报信息中地址不匹配的数据。

  第十条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应及时做好对本地区存量房评估价格动态调整工作。定期审核评估系统中存量房基准价格的合理性,动态更新基准价格。

  海口和三亚等挂牌价充足的地区可采用挂牌价和申报价加权法调整价格变动,其他交易量不活跃的地区可通过观测点法或者房地产价格指数法对基准价格进行更新调整。海口和三亚按季度更新,其他地区每半年或者每年更新一次。当房地产市场出现重大波动,评估系统最低计税价严重偏离市场真实情况时,要及时进行修正。

  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征管实际情况,建立数据比对分析机制,定期研究分析评估系统中出现的异常数据和争议处理反馈情况,及时修正相关数据信息,确保存量房基准价格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 存量房基础数据和评估数据(包括纸质和电子介质)等资料,应按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保管。

  第三章 申报征收

  第十三条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要应用统一的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核定系统(简称评估系统),对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进行评估(简称存量房评估)。

  第十四条 申报征收岗受理纳税人申报后,要应用评估系统对纳税人申报价格进行比对,对于自动通过价格核定的,以申报价格征收税款。对申报价格未通过评估系统价格审核的,申报征收岗将电子受理单转入评估比对岗,并当场告知纳税人进入计税价格核定程序。

  (一)[部分废止]纳税人同意按最低计税价格缴税的,由纳税人在《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通知书》上签字同意,转由申报征收岗征收税款。

  (二)纳税人不同意按最低计税价格缴税的,评估比对岗将电子受理单及相关文书转入争议处理岗,并告知纳税人填写《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复核申请表》,进入价格争议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对因存量房信息不完整、申报地址信息不匹配等原因,无法确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存量房,主管税务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采集信息,并据此进行计税价格核定。情况复杂无法及时办结的,采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方式核定计税价格。

  第十六条 申报征收岗应以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交易合同成交价格作为开具发票的金额。

  第十七条 非因特殊原因,对同一宗存量房交易成交价格只能进行一次申报录入,确因税务人员录入错误,由经办人提出申请,经办税大厅负责人批准后,系统进行重新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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