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和评价周期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由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月统一从国、地税税务管理系统等省级集中的相关系统中采集,相关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补录;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由各级税务机关按层级从同级政府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采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税务内部信息由省国、地税局统一从国、地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缺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补充采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由各级税务机关按层级通过同级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发布的外部评价信息由省局负责统一采集。 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第十八条 纳税信用评价以纳税人在评价期内的信用信息为评价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周期的; (二)本评价周期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处于注销清算状态的纳税人; (七)国、地税务机关税务登记信息不相符的纳税人; (八)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二节 信用评价方式和内容 第十九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需要,经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可适当调整信用评价指标,经公布后于下一评价期适用。 第二十条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第二十一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第二十二条 外部参考信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被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系会议成员单位列入黑名单的暂按D级纳税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周期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周期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周期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周期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在评价周期内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结束的次年3月中旬,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职责查询评价系统初评结果,并对疑点数据进行调查核实,对照信用评价指标按期完成所有信用信息的核实和补录工作。 第三节 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七条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按分级分类原则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依法有序开放: (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告办法(试行)》(黔国税发[2014]104号),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评价为A级纳税信用的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同时通过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公告。 省级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网站发布全省A级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第三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依托信息化手段向纳税人和社会提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开查询服务,推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 评价为A级纳税信用的纳税人,由贵州省国税局、贵州省地税局联合颁发 “A级纳税信用企业”标识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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