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2015-2-13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和评价工作,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制定了《贵州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13日 贵州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评价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黔府发[2014]25号)、《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14]4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贵州省内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且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纳税信用采取定期评价的方式产生,必要时进行实地验证,确定纳税信用。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 信用管理组织 第七条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全省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市(州)、县(市、区)税务机关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成立纳税信用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纳税信用管理工作,负责纳税信用信息采集、评价管理、信用确定、结果发布和应用等工作。 第九条 纳税信用管理委员会由纳税服务、法规、税政、征管、大企业管理、稽查和信息中心组成,分别在各级国、地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级纳税信用管理委员会负责建立健全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信用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统一采集已实现省级集中的纳税信用信息数据,定期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发布信用评价结果,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对失信行为的惩戒。 省以下纳税信用管理委员会负责补充采集纳税信用信息数据,定期组织开展信用评价,确定和发布纳税人信用,对纳税人信用实施动态管理,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对失信行为的惩戒。 第十一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从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税务机关应于次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第三章 纳税信用评价管理 第一节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二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十三条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周期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周期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周期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周期内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十四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结束的次年2月底前,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职责完成评价周期内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及纳税人基本信息的核实工作。 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无法从税收征管系统中采集的纳税人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补充采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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