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发行中心被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处理案例

来源:税屋整理 作者:税屋整理 人气: 时间:2015-04-05
摘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4)沈中审行终再字第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张广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地税稽查局对彩票中心作出的辽地税稽处字(2005)第1018号税务处理决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税发(2004)12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辽地税发(1998)12号文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辽地税发(2005)72号《关于调整涉外、稽查机构职责的通知》的规定,地税稽查局具有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并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

关于税务处理决定中所计算的追缴个人所得税数额以及滞纳金数额的问题。本案中,地税稽查局是参照辽宁省体育彩票发行中心的税款负担率,计算彩票中心应代扣 代缴各投注站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方法是用彩票中心帐面实付发行经费数乘以辽宁省体育彩票发行中心的税款负担率,确定当期投注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地税稽查 局的此行为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但上述法律明确规定当纳税人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第三十七条的情形时,地税稽查局可以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税额,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个(2000)340号文件《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2)6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等相关法律、规章,均规定各彩票投注站为纳税人,彩票中心为扣缴义务人,故地税稽查局以扣缴义务人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第三十七条的情形,并按照与扣缴义务人的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体育彩票中心作为计算税额的参考标准,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另外,地税稽查局已将行政处理决定中的数额部分退还给彩票中心,表明税务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补缴数额错误,故原判撤销该税务处理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13)沈中行终字第87号行政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 鹏
代理审判员  孙菁蔓
代理审判员  吴 锡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龙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 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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