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党组[2014]23号 江苏省地税系统贯彻《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3-11
摘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依法治税,从严带队,勤政廉政,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 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十六条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

  (一)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由主要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征求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意见,经党组会讨论决定。党组会研究决定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明确并向群众公布,书面向上一级党组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二)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进行分工,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和基建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稽查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内审工作。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原则上不超过5年。

  (三)领导班子不按规定分工、调整分工的,应由上一级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党组责令其改正。个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整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诫勉谈话。

  (四)人事部门每年3月底前对本级领导班子分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填写《领导班子分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报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七条 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

  (一)各级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工作规程,按规定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提交会议审议并如实记录存档,形成会议纪要。

  (二)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应按议题确定、预告、酝酿讨论、形成决议等程序进行。会议议题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根据上级工作要求、本单位工作需要、班子成员建议统筹确定。议题确定后,应在会议召开前1—2个工作日向领导班子成员预告,复杂事项应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交领导班子成员准备意见。无特殊原因,不得临时动议召开党组会、临时增加会议议题。

  (三)涉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税制改革、征管改革、机构设置及调整、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决策以及安全稳定等其他决策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年度基本建设、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等项目安排。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主要包括省局及省辖市局中层以上干部、直属单位和下一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及调整、大额公用经费、专项经费、重大项目资金、机动经费、补助性经费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具体额度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需提交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会前应与班子成员充分沟通酝酿,并广泛征求干部职工的意见。

  (四)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事项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局长专题会不能替代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

  (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组织原则形成决定、决议。党组会需要票决的事项,应当场发放、回收票决表并计票,主要负责人当场公布票决结果,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形成决议。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计票人和监票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对票决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六)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

  (七)会议记录必须由专门人员负责,使用专用记录本,记录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准确,不得随意篡改、缺项漏项、缺页漏页。

  (八)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做出不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上级人事、办公室应加强对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执行情况的日常管理。上级巡视检查应将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内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或者做出不当决策的,向党组提出建议,党组应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视情节对主要负责人予以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 执行廉政准则和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总局、省局相关规定,严格规范从政行为。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报告有关事项。

  (一)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领导干部因职务发生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动的,原受理机构应在30日内将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三)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核实处理,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操办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喜庆等事项应事前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组长报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如操办上述事项应向纪检组长通报,并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事后应在15日内书面报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并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内容包括操办事项、方式、邀请人员、数量等。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未能拒绝的礼品、礼金应按规定及时上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央《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处理。

  第二十二条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领导干部发生本事项的应如实报告,各级党组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出入境证照等事项,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和管理程序,征求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单位发生或发现群体性突发事件、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重大事故或本地区重大涉税事件、领导干部离职出走、出国逾期不归以及非正常死亡等事件时,应在24小时内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告,不得瞒报。

  (一)群体性突发事件、重大事故或本地区重大涉税事件以及重大涉税舆情向上一级地税机关办公室报告。领导干部离职出走、出国(境)逾期不归以及非正常死亡等事件向上一级人事部门报告。报告事项应填制《税务系统重大事项报告表》(见附件2)。

  (二)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按照《江苏省地税系统重要案情报告制度》要求,报告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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