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实践中,对销售送赠品,应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正常销售送赠品,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每件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的行为,是出于获利动机的正常交易。正常销售送的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销售方(赠与人)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 正常的销售送赠品增加了所售主货物的附加价值,如手机销售商对每购一部手机“额外赠送”一块电池,眼镜销售商对每配一副眼镜“无偿赠送”一个眼镜盒,白酒商家在白酒盒中赠送扑克、打火机、香烟等等,属于有偿赠送,应当视为成套、配套或捆绑销售,即销售带有赠品的商品。购买者取得的这些赠品系因购买主货物行为取得的有偿等价物之一,并非偶然所得。出于市场营销和吸引客户的目的,销售发票在一般情况下不单独注明赠品的售价,只需注明所送的赠品,但对销售发票中的销售金额应当视为所售主货物与所送赠品的整体销售额。 如某房地产公司对所售商品房实行每套商品房均免费赠送品牌抽油烟机一台的销售策略,假如共收售房款2000万元,房屋开发成本1200万元,赠送抽油烟机的总成本为20万元(100台×2000元)。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银行存款) 2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200000 贷:库存商品——商品房 12000000 库存商品——抽油烟机 200000 注意,这里所送赠品的销售成本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因其售价已包含在所售主商品的价款中,在会计处理中一般作为成套销售处理。 (2)对部分特定的商品实行销售送赠品,如日常见到的商家对快过保质期的商品(如食品、乳品等)或对滞销的商品往往等打出“买一赠一”甚或“买一赠二”等广告,其实是一种变相地降价销售,应按上述正常的销售送赠品来处理,不应对赠品单独视同销售处理。 (3)对部分特定的客户送赠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赠品为企业生产或经销的商品,例如酒厂向特定的客户赠酒,烟厂向特定的客户赠烟,电脑经销商向特定的电脑用户赠送其经销的MP3、U盘等,如同企业将自己的商品作为广告、样品,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假如该赠品的成本为6万元,销售额为10万元,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10%,则赠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费用 87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00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纳税申报表中应调增“销售(营业)收入”栏目10万元,调增“销售(营业)成本”栏目6万元,调增“销售税金及附加”栏目1万元(消费税额),从而调增应税所得额3万元。第二种情况,假如赠品为企业外购的商品,且不属于本企业经营范围,如为促销本企业商品购买挂历、台历、MP3等礼品,赠与特定客户,可视为广告宣传的一种促销活动,作为企业营业费用中的宣传费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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