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融资租赁收入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确认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融资租赁是一种金融与贸易相结合的业务。因此,对于整个集团来说,融资租赁的开展将带来两部分的收入:一部分是融资业务所带来的相关利息收入,另一部分是进行贸易所实现的销售收入...
  融资租赁是一种金融与贸易相结合的业务。因此,对于整个集团来说,融资租赁的开展将带来两部分的收入:一部分是融资业务所带来的相关利息收入,另一部分是进行贸易所实现的销售收入。这两部分收入应分别在母公司和租赁子公司的会计处理中予以确认,在进行会计报表合并时,还存在相关抵销的问题,至于母公司出售给租赁子公司的产品所实现的收入何时需要进行抵销处理、何时不作抵销、如何进行抵销,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探讨:

  第一种情况,母公司出售产品给租赁子公司,租赁子公司已将产品全部融资租赁出去。

  在一般情况下,母公司将产品出售给子公司,子公司再将其销售,在合并会计报表中不存在任何抵销问题。但存有争议的是,子公司是将产品融资租赁出去的,融资租赁的收款时间相对较长。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具有融资租赁性质的递延销售,应该按照应收款的公允价值确认当期销售,同时,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的应收款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依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融资租赁收入在合并会计报表时的会计处理为:融资租赁租赁出去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在当期应全部确认为营业收入,无需作任何抵销处理。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融资租赁合同是不允许撤消的。虽然融资租赁的收款时间较长,但从实质上来说,企业已将商品进行了移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已进行了转移,销售已经实现,收入应该确认。从权责发生制的角度来说,收款时间的长短实际与收入的确认没有任何联系,收款时间的长短与企业应该计提的坏账准备更加相关。新企业会计准则更多地从业务的实质来考虑会计处理,这与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相一致的。

  第二种情况,母公司出售产品给租赁子公司,租赁子公司未将产品融资租赁出去。

  这种情况应与一般子公司向母公司购买产品但未向外销售的情况一样,应该作收入抵销,合并会计报表时可做以下抵销分录:借记“营业收入”(母公司向子公司销售的价格),贷记“营业成本”(母公司产品成本)、“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融资租赁将会随着融资租赁法的颁布与中国制造业的发展而日益发展,它所实现的销售收入在企业中的比例会越来越大,其会计处理与其对合并会计报表的影响也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目前,由于我国是新企业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存,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依照不同的会计标准进行会计处理,所产生的核算结果也会不同,对企业当年度的利润及每股收益影响尤其大。笔者更倾向于采用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合并会计报表时,按公允价值在当期确认融资租赁资产的销售收入;而在计提融资租赁所产生的长期应收款的坏账准备时,更注重谨慎性原则的应用。这样,在收入计量上不仅真正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而且因为在计提坏账时充分考虑长期应收账款的性质,会使会计信息更趋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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