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去年底发布公告对2008年主要化肥品种出口征收关税之后,近日,海关总署再次发布公告,宣布自2008年2月15日至12月31日,对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税率再次进行调整。
新近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号》提出,调整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1053000)、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则号列:31054000)的出口暂定关税税率,自2月15日至9月30日税率提高至35%,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仍实行20%的税率。而在去年12月份的《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4号》中则规定,对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自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20%的暂定关税,自4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30%的暂定关税,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0%的暂定关税。两者相比,新规定中2月15日至9月30日前的磷肥出口关税有了较大幅度提高。此外,新公告中还对上次公告未予提及的部分含磷复合肥(税则号列:31052000、31055900、31056000)提出开征出口暂定关税,自2月15日至9月30日实行35%的税率,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0%的税率。 有关人士指出,近期我国南方经历了严重的冰雪灾害,灾后农业恢复急需化肥,此时限制化肥出口,既可进一步保障国内化肥供应,降低农资成本,发展农业生产,同时有助于预防未来由于农产品价格上涨引发CPI继续攀高。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