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 在表1“收入”项下的三列中,报送成员实体应填写下列信息:(i)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在相关税收管辖地通过关联交易所取得的收入总和;(ii)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在相关税收管辖地通过非关联交易所取得的收入总和;以及(iii)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在相关税收管辖地在上述第(i)和第(ii)项所取得的收入总和。此处所指的“收入”应包括存货和财产的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保险费收入及其他收入。当其他“成员实体”所支付的款项在其所属的税收管辖地被认定为股息时,该笔款项不应计入收款方的收入之中。 税前利润(亏损) 在表1第五列中,报送成员实体应披露集团所有“成员实体”在其构成居民企业的相关税收管辖区所取得的税前利润(亏损)总和。税前利润(亏损)应包括所有非常规的收入及费用。 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付实现制) 在表1第六列中,报送成员实体应披露相关财务年度期间内所有“成员实体”在其构成居民企业的相关税收管辖地所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已缴税款应包括“成员实体”向其所属税收管辖地的税务机关及其他税收管辖地的税务机关所缴纳的现金税款。同时,已缴税款还应包括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及非关联企业)向“成员实体”支付款项时所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因此,如果位于A税收管辖地的A公司从B税收管辖地取得一笔利息收入,则A公司就该笔利息收入在B税收管辖地所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应反映在A公司的“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 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本年度) 在表1第七列中,报送成员实体应披露相关财务年度期间内所有“成员实体”在其构成居民企业的相关税收管辖地,依据应纳税利润或亏损应缴的当期所得税费用总和。当期所得税费用应仅反映相关财务年度的经营活动,而不应包含递延所得税或针对未确定的税务事项所计提的准备金。 注册资本 在表1第八列中,报送成员实体应披露所有“成员实体”在其构成居民企业的相关税收管辖地所认缴的股本总额。对于常设机构而言,其注册资本应由常设机构所属的成员实体进行申报,除非常设机构所在的税收管辖地在法律上对注册资本具有明确要求。 留存收益 在表1第九列中,报送成员实体应披露所有“成员实体”在其构成居民企业的相关税收管辖地的留存收益(以财务年度结束为时点)。对于常设机构而言,留存收益应由常设机构所属的成员实体进行申报。 雇员人数 在表1第十列中,报送成员实体应披露所有“成员实体”在其构成居民企业的相关税收管辖地的全日制雇员人数总和。雇员人数可依据年末人数、全年平均人数或其他标准进行披露。不同税收管辖地在雇员人数计算标准上应保持一致,并每年均沿用相同标准进行披露。对此,“成员实体”在一般经营活动中所雇佣的独立承包商或合同工也可能被认定为企业雇员。在雇员人数的披露上,允许进行合理的估算,只要证实上述估算不会对不同税收管辖地内员工数量的分布造成重大偏差。各“成员实体”应采用统一标准披露雇员人数,并每年贯彻使用。 有形资产(除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以外) 在表1第十一列中,报送成员实体应披露所有“成员实体”在其构成居民企业的相关税收管辖地的有形资产账面净值的总和。对于常设机构而言,其有形资产应当根据该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的税收管辖地进行报告。此处所指的“有形资产”不包括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 13、表2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表2 的格式及内容如下:
构成税收管辖地居民企业的“成员实体” 报送成员实体应当列出在相关税收管辖地构成居民企业的所有“成员实体”名单。如前所述,常设机构应根据其经营活动所在地的税收管辖地进行列示,并注明其所属的成员实体(如:XYZ公司——A税收管辖地的常设机构)。 “成员实体”注册成立地与其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税收管辖地不一致 在跨国企业“成员实体”注册成立地与其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税收管辖地不一致的情况下,报送成员实体应该披露上述“成员实体”依据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成立。 主要经营活动 报送成员实体应披露各“成员实体”在相关税收管辖地所进行的主要经营活动的性质,并在对应项目下勾选确认(可多选)。
14、中国要求跨国企业集团在什么情形下应报送国别报告? 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一)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二)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42号公告第六条同时规定: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15、中国税务机关在反避税调查时什么情况下有权要求被调查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42号公告第八条规定:企业虽不属于本公告第五条规定填报国别报告的范围,但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一)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二)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 (三)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16、中国要求报送的国别报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42号公告明确国别报告一共有3张表式,即114010(114011)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文、英文)、114020(114021)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中文、英文)、114030(114031)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文、英文)。该3张表的格式和内容与《BEPS行动计划第13项: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第五章“附录三:转让定价文档——国别报告”提供的“国别报告模板”的格式和内容保持一致。具体表式可参见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17、中国首份国别报告将会在哪个纳税年度需要提交给税务机关? 42号公告规定国别报告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中的组成部分进行报送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是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一起报送的,因此达到报送门槛的企业集团的首份国别报告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报告完毕。 18、中国是否已经签署了《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2016年5月12日,第十届税收征管论坛(FTA)在北京召开之际,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与加拿大、印度、以色列和新西兰税务局长一起签署了《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根据该协议,签署国承诺将自动交换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各国国内法要求编制的转让定价国别报告。这是第十届税收征管论坛(FTA)大会的重要成果之一,也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协调举行的第二次多国集体签署仪式。截至5月12日协议签署国已达39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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