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通知 国办发[2016]62号 2016-08-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是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优化工资结构的具体措施,有利于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各地区、各部门要商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好事办好:要严格执行实施方案,把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统筹考虑相关群体尤其是困难群体生活保障,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要在提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按纳入额度相应降低规范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标准,防止出现明纳实不纳或边纳边涨的情况;要产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加强舆论引导,避免引发误读和炒作,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高体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08月08日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极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每月510元至525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585元至7835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每月810元至613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020元至6496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降低(各职务层次、各职级纳入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时,以国家统一规定的纳入额度为基数,按现行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在规范津贴补贴中所占比重,确定各自的纳入额度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2)。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降低(各技术等级纳入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适当提商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285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3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50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61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颈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5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96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165元。上述人员相应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 三、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进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四、组织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在京有关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资协调,各部11(单位)具体实施:各境区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各地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订本地区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确保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工作幕实到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兑现到位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及时将省直机关、各市(地、州、盟)、各县(市、区、旗)纳入前和纳入后的规范津贴补贴具体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名义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贵解释。 税 屋附件:1-3【点击下载】 1、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标准表 2、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 3、机关工作人员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额度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没有实施绩效工资的,从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中纳入。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81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85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77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770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130元至164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60元至201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70元至579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215元至6355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50元至185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85元至2047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3)。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降低(各岗位等级纳入额度见附表4)。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285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3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50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61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5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96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165元。上述人员相应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三、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部分地方所需财政负担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组织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所属在京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订本地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积极稳妥地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税 屋附件:1-4【点击下载】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3、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额度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的实施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休费的办法 从2016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50元,省部级副职110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50元,县处级正职600元,县处级副职50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8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经费来源 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所需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三、组织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机关以及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休人员离休费的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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