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7号 2016-11-30 2016年10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同意济南等10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6]236号),同意从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进行调整。2016年11月14日,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同意济南等10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的通知》(青财税[2016]22号)。为方便纳税人按调整后的税额标准申报2016年11-12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网上电子申报的纳税人,网上申报系统自动计算各税款所属期应缴纳的税款。 二、未实行网上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应按税款所属期对应的税额标准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三、调整后税额标准。市区:一级土地23元/平方米,二级土地15元/平方米,三级土地13元/平方米,四级土地11元/平方米,五级土地9元/平方米,六级土地7元/平方米,七级土地5元/平方米;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一级地9元/平方米,二级土地7元/平方米,三级土地5元/平方米;建制镇及工矿区:4元/平方米。 特此通告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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