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到股东“业绩补偿款”要缴税吗?看看湖北地税局这一最新处理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华税短评 人气: 时间:2017-06-30
摘要: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6月22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斯太尔,证券代码:000760)(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湖北公安县税务局税源管理一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6月22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斯太尔 ,证券代码:000760)(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湖北公安县税务局税源管理一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地一税通[2017]12号)。2015年度公司取得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155,934,308.25元业绩补偿款,公安县税务局税源管理一分局要求公司补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款18,278,476.61元及相应滞纳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基于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全额缴纳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款18,278,476.61元及相应滞纳金3,582,581.42元,共计21,861,058.03元。

  

公司曾于2015年度将上述业绩补偿款全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监管部门认为支付补偿款属于控股股东捐赠行为,不应确认收入。根据监管部门指示,公司最终将业绩补偿款调整计入“资本公积”,事项性质和会计处理延续至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9号)相关条款,公司认为控股股东业绩补偿款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收入,因此未按应纳税收入进行所得税申报纳税。

  

此次,公安县税务局税源管理一分局要求公司就收取控股股东补偿款事项补缴企业所得税,公司表示存在较大异议,正积极与政府机关、监管部门、中介机构等开展沟通,并拟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经与年审会计师确认,上述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不影响以前年度或当期损益,缴纳的滞纳金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于该事项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8日

 

(上文来源:2017年06月28日,证券日报,公告编号:2017-079)

 

华税短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定: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分析可见,上述规范性文件对“划入资产”是否作为“应税收入”的判断标准,依据“划入资产”的性质,如果是投资则不应纳税,否则视为收入,应当期纳税申报。

 

具体到本案,存在几个待明确的问题:(1)“业绩补偿款”属于什么性质?单从字面一般不应视为投资性质,当然,对“业绩补偿款”的判定需要结合相关协议和背景并结合税法具体分析;(2)业绩补偿款支付的股东和上市公司的股权关系?其他股东情况;(3)会计处理不能作为是否“应税”的依据,而是应该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能违法法律、法规,或者说要从税收法律、法规出发去理解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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