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营[1987]5号 1987-02-10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86]76号)下发以后,各地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精神,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也在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二、分包、转包工程纳税问题。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实行分包和转包形式的,其分包和转包收入应纳的营业税,由总承包人统一缴纳。对其转包给国外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部分,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可以扣除。 三、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技术装备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或称远征工程施工企业调遣费)直接列入专用基金的,不征营业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建筑修缮单位,承包本单位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本单位的范围,只限于从事建筑安装和修缮业务的企业单位本身,不能扩大到本部门,本系统内各个企业之间,或总分支机构之间。 本补充通知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恢复征税前的有关征税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1987年0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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