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9]86号 1999-05-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系统的收费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从全国检查情况看,税务机关执行国家收费管理政策的情况是比较好的,但也发现一些问题,有的税务机关未严格执行收费的有关法规,扩大了收费范围和提高了收费标准,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加强税务机关收费的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的收费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重要性 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是关系到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严肃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税收行政职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的大事。是贯彻“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腐败”治税方针的重要举措。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和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收费的管理,针对这次收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措施,及时纠正违反法规的收费行为,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法规,清理整顿收费范围和标准 各级税务机关的各项收费项目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法规收取。凡法律、法规法规以外的收费,要根据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取得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没有经过国家计委或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要迅速纠正,坚决予以取消。凡按法律、法规的法规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收费项目,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法规的范围,收取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时,必须明确清缴税款和发票的期限,超过期限仍未清缴的,以纳税保证金抵缴税款,以发票保证金抵缴罚款,并按税款和罚款的归属级次,分别上缴国库。 四、建立健全收费和保证金的管理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收费和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的管理制度。要做到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或拆借。对于不按法规执行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5月1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