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这句话,相当于统领整个营改增最基本的一条规定。也就是说读懂了这一条,就知道什么情况应该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基本要件跟原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一样的。 征税的要件有:第一,在境内;第二,发生了适用注释范围类别的应税行为;第三,这个行为是有偿的;第四,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都是向他人,不是自我服务。 (一)在境内。什么是在境内?实施办法的第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对于服务或无形资产(除自然资源使用权外)来说,销售方和购买方任何一方在境内,就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那么如果买卖双方都在境外,例如德国企业为法国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就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对于不动产的租赁和销售,以及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转让,是否征税取决于自然资源或者不动产是不是在境内,无论买卖双方是不是在境内,这个原则和上面说到的服务和无形资产是有差别的。这里举一个例子,假设境外单位A向境外单位B出售一栋位于北京的大楼,由于大楼在我国境内,尽管买卖双方都不是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仍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二)应税行为的范围。发生的应税行为要在注释范围之内。36号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在原来财税[2013]106号文基础上结合了原营业税的税目注释,也参考了国家统计局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所以现在的注释,首先包括了原来所有征营业税的行业和业务。如果有问道:“原来交营业税,我现在是不是一定交增值税?”一定是的。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可能原来不交营业税的,现在新的注释范围内也有所涵盖。比如无形资产里的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原来并不在营业税的注释范围里。原营业税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是正列举。除了国税发[1993]149号的税目注释之外,仅根据财税2012年6号文件,将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纳入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其他经济权益转让,仍未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此次营改增将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纳入征税范围是对征税范围的完善。 另外,这一次制定税目注释时,根据经济发展新变化,对原营业税税目注释的部分子目进行了重新归类和调整,应税行为对应的“税目”也相应地有所变化。例如,展览业务在原营业税制下,应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为“现代服务—文化创意服务”。 (三)有偿。“有偿”这个概念在增值税的条例、营业税的条例中就有。与原增值税业务相比,营改增部分业务中的无偿与有偿之间的界线更隐蔽。纳税人之间互换不动产,相对容易理解,是用不动产所有权换取另一不动产的所有权,服务换服务相对更难分辨。例如,A公司将一层门面给B餐馆无偿使用,B餐馆无偿向A公司员工提供工作餐。上述行为不能看做无偿,A、B双方销售服务都获取了经济利益,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四)为他人提供。第四个征税要件就是服务的提供、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转让是要面向他人。如果是单位给员工提供的服务,或者员工给单位提供的职务性的、在工资范围内的服务都不缴纳增值税,就是说自己给自己提供服务的行为是不征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对他人提供服务。 以上是理解什么叫作增值税纳税人最基本的四个要件。 除此之外,有一些特例,就像刚才提到的可能满足四个征税要件,但是不征税的情形。比如存款利息,满足上述要件,但是不征税。还有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一些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这些都在不征税的范围内。 还有一类特例就是不完全满足上述四个征税要件,可是还是要纳入征税范围,即视同销售行为。对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但对于其他个人提供的无偿服务,以公益性为目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转让,不需要视同有偿进行征税。 对公益性质的服务,举例说明如下:比如,有些小区门口会有医学院的学生去做免费咨询,量血压或者简单的医疗诊断。这种服务是一种无偿的,是出于公益性目的,服务对象也是我们说的大众,因此是不把它视作有偿的。 另外还有航空公司,在汶川地震、在印尼海啸的时候,运送救灾物资以及把中国的公民接回到国内都是指令性的,无偿的,不收费。这种运输服务无需视同有偿去征税的。 这和货物的视同销售有差别:货物的视同销售不管赠送给他人的目的是什么,都是要视同有偿去征税的;而对这种以公益为目的的服务项目,或者以社会大众为服务对象的无偿服务,不需要视同有偿服务缴税。 ——选自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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