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5-22
摘要:为方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了解掌握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快享,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我们梳理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并编制了政策指引,希望对您准确掌握、及时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提供帮助。

  二、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4.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3.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三、个人所得税

  (一)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个体工商户需将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5.2021年1月1日至政策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以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个体工商户等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四、其他税费

  (一)山西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山西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山西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2.晋财税[2019]2号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二)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政策依据】

  1.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三)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主体】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政策依据】

  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四)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1.自2016年5月1日起,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

  上述优惠内容,第1条适用于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第2条适用于所有缴纳义务人。

  【政策依据】

  1.财税[2016]6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五)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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