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政办发[2010]71号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葫芦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适用范围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7-15
摘要:本文所称地段等级只作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之用,对地段等级的划分有未尽或不明晰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两级地税部门负责解释。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葫芦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适用范围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0]71号       2010-7-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04年,我市确定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适用范围,并于2007年进行了局部调整理顺,根据土地开发程度和繁华程度,实行差别税率。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及城乡建设不断发展,很多区域的土地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与其所处地段的繁华程度不相匹配;有些地区由非税区纳入到征税区,亟需明确征税等级及税额标准。为实现公平税负,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促进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483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12号),市政府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使用范围进行调整如下:

  一、市区城区(不含南票区)

  1、增设一个地段等级。市区内地段由原来的五个等级变为六个等级(详见附表)。其中,将我市原二级(省六级)地段的部分区域(龙湾大街-锦葫路中段-龙程街-海滨南路-海辰路南段所围成的区域及街道两侧)由省六级调整为省四级地段,税额标准由12元/平米调整为18元/平米,并作为我市二级地段,原二级地段其它区域变为三级地段,以下依次类推。

  2、将连山东城区地段(京沈高速公路-葫芦岛东出口-疏港公路与102国道交汇处-102国道-连山河以北区域)由省十级(6元/平方米)调整为省八级地段,适用税额标准为9元/平方米。

  3、将海洋工程工业区(原船舶产业园区)内地段等级统一为省八级,适用税额标准为9元/平方米。

  4、将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龙湾中央商务区、打渔山工业园区地段等级设定为省十级,适用税额标准为6元/平方米。

  二、其它调整

  1、将南票区城区所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定为省八级,适用税额标准为9元/平方米。具体范围为:沙锅屯村境内S306公路与黄三线公路交叉点至黄三线12公里处,S306沙锅屯公路桥至东西两侧山顶以南;大红砬村、沙锅屯村与高力寺村交界山顶,黄土坎乡管家屯公路桥至东西两侧山顶以北;东侧以黄土坎乡管家屯公路桥至S306沙锅屯公路桥东面山顶为界(含原九龙中学原址);西侧以黄土坎乡管家屯公路桥至南票电厂山顶,大红砬村与富龙山村交界山顶为界。

  南票区其它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区范围内的土地地段等级定为省十一级,适用税额标准为4.5元/平方米。

  2、将绥中县行政区划范围内,高速铁路以北至巫家河沿地区地段等级定为省十三级,适用税额标准为3元/平方米;王宝镇、西甸子镇行政区划内地段等级定为省十级,适用税额标准为6元/平方米。

  3、将以兴城临海产业区为主的兴城沿海经济区域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地段等级定为省十级,适用税额标准为6元/平方米。

  4、将建昌县城东工业园区、北部工业园区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地段等级定为县一级地段(省十一级),适用税额标准为4.5元/平方米;将八家子经济开发区地段等级由原来的县二级(省十三级)提高为县一级地段(省十一级),适用税额标准为4.5元/平方米。

  三、本文所称地段等级只作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之用,对地段等级的划分有未尽或不明晰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两级地税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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