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征[2003]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收定期定额民主评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 作者: 人气: 时间:2003-01-09
摘要:县级税务机关成立“民主评税工作委员会”或“民主评税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和征管(法规)部门、税政部门、监察部门、效能办等内部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听取督导组成员反馈群众意见,审定税款定额下限标准,组织实施民主评税工作。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收定期定额民主评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征[2003]1号       2003-01-09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贯彻“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方针,规范和加强税收定期定额管理,营造税收阳光工程,深化“两权”监督,推进依法治税进程,在各地试行的基础上,按照“合法有效、科学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省局制定了《地方税收定期定额民主评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注意把握征税主体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是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行政机关,是法定的征税主体,在民主评税过程中要正确行使和履行税收核定权限和职责,防止征税主体易位。

  二、要抓好典型户调查、最低定额标准测定、单户税额核定和民主监督这四个主要环节开展工作。做到定额核定规范、评税程序规范、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方式规范、公开时间规范、档案资料规范。

  三、注意做好与清理漏征漏管户、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税银一体划缴税款、征管资料档案建设等工作的结合。

  四、有条件的县(区)局可与当地国税部门联合开展民主评税工作,积极探索计算机评税试点。各地在实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以便省局进一步总结经验,修改完善定期定额民主评税管理办法。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一月九日

地方税收定期定额民主评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增强税收执法透明度,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税收定期定额民主评税贯彻“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方针,坚持“公平公开、民主监督”原则,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税“八公开”要求,全面推行政务公开。

  第三条 税收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核定纳税人下一经营时期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收征收方式。民主评税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将税收定额核定的依据、标准和结果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增强税收执法的透明度,保证税收定额的公平、公开。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县级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成立“民主评税督导组”,由社会相关部门、纳税人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收集、反馈辖区内的群众和纳税人对核定税额的意见,监督本地区的民主评税工作。

  第六条 县级税务机关成立“民主评税工作委员会”或“民主评税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和征管(法规)部门、税政部门、监察部门、效能办等内部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听取督导组成员反馈群众意见,审定税款定额下限标准,组织实施民主评税工作。

  征管(法规)部门:负责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范围、程序、方法的审核,牵头组织辖区内下限税额、核定参数指标的调查。

  税政部门:负责下限税额的审核、具体双定户核定税额的审核。

  监察、效能部门:负责记录、收集、整理督导组和纳税人的意见;监督税务机关内部有关部门采纳群众和纳税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情况;办理有关投诉件。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成立“民主评税工作组”,由税务所(分局)领导和相关税务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典型户调查测算;公布评税依据、程序、初评结果;记录、收集、整理督导组、群众和纳税人的意见,并向县级局民主评税工作委员会报告;初步核定定额上报县级局审批;根据县级局批准的双定户定额向纳税人送达定额核定通知书,并公布其定额结果。

  第八条 民主评税督导组、工作委员会、工作组人员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范围、程序及方法

  第九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的适用条件及核定的方法应符合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各地不得任意扩大定期定额征收范围。

  第十条 税收定期定额户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县级税务机关按行业、规模、地段等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进行调查分析。不同行业、地段、规模应调查齐全。典型户调查面和具体行业划分由县级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县级税务机关在典型户测算的基础上,按照同类行业、类似行业、相近规模、同等级地段、同类经营品种或项目,先确定基准最低定额标准,而后可按行业分规模、地段确定调整指标或幅度。

  调整指标有:从业人数、生产(经营)场所面积、生产(经营)机器设备生产能力、平均耗电(水)量、产(商)品档次等等与纳税人经营情况密切相关的衡量指标。具体调整指标由县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县级局确定的纳税户最低月定额标准,在调查基础上,初步核定具体纳税户应纳税额,并张榜公布。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纳税人对公布的其他纳税人定额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集、整理纳税人、民主评税督导组意见和建议,对意见集中的户,应组织调查。对需做相应调整的应予调整;不予调整的应予书面记录,备注理由,并经经办人、主管负责人、分局长、县级局局长签字批准,报上一级税务监察部门备案。上级税务机关有权复查,与事实不符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设立专用的民主评税意见登记簿,指定专人记录、收集、整理各方评税意见,设立民主评税意见反馈卡,反馈调整的结果。

  第十六条 双定户定额应上报县级税务局审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县级局审批的双定户定额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纳税人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税收定期定额户有税务机关核定税目之外应税收入或应税行为的。应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实申报应纳税款;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税收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以上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应申报未申报的,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民主评税工作可不定期进行,评议核定以后一定纳税期限(季度、半年,年度)的定额税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二〇〇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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