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4]237号 2004-07-06 税屋提示——
1.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琼地税函[2007]20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6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琼国税发[2006]66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期部分市县要求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利润率和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的利润率和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应根据其开发的产品种类而定:经济适用房(含安居工程)为5%,普通住宅为15%,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为20%,其他项目为15%。 二、普通住宅与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的区分,以每平方米单位面积售价为标准。海口、三亚,每平方米单位面积售价不超过4000元的,为普通住宅;其他市县,每平方米单位面积售价不超过2000元的,为普通住宅。 三、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市县确定的预售收入利润率和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也按本通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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